问题 | 配偶以个人名义借款 并非就属个人债务 |
释义 | 丈夫出车祸债主找上门 妻子对其借款一无所知 法官提示——— 我爱人日前出了车祸,现在人还未完全清醒,没想到债主却找上门来。 日前,孙宏找到我说,他是我爱人以前的同事,我爱人曾向他借过5万元钱,而且还拿出了有我爱人签字的借条,借条上写明:“张兵(我爱人)今从孙宏处借款5万元。借款人张兵。” 孙宏说他家也出了事,现在急需钱用,希望我即刻还钱。可是对这笔借款我是一无所知。请问,我爱人借孙宏的钱是属于我们夫妻共同还是属于我爱人的? 法官释疑 田桂清法官:我国婚姻法第19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借款虽是你爱人个人所借,但这并不表明该借款一定属于你丈夫的个人债务。 引用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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