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受尊重权和人格尊严的区别 |
释义 | 人格尊严作为消费者的基本权利,是指消费者的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人身日由权等受到尊重,不受非法侵害。接下来由法律网的小编为您介绍受尊重权和人格尊严的区别。 一、受尊重权和人格尊严的区别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4 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和习惯受到尊重的权利。”消费者的受尊重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受到尊重。人格尊严作为消费者的基本权利,是指消费者的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人身自由权等受到尊重,不受非法侵害。任何人不得妨碍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2、消费者的民族风俗习惯受到尊重。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的服货饮食。居住礼节等风将引惯,这些风俗习惯也必然在生活消费中体现出来。 人格尊严是指公民作为平等的人的资格和权利应该受到国家的承认和尊重,包括与公民人身存在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人格尊严的法律表现是公民的人格权,《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这是中国宪法第一次写入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内容,这一规定具体通过《民法通则》《刑法》等普通法律得以实现。其基本内容包括: 1、公民享有姓名权。公民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法律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2、公民享有肖像权。《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3、公民享有名誉权。名誉权是公民要求社会和他人对自己的人格尊严给予尊重的权利。 4、公民享有荣誉权。公民因对社会有所贡献而得到的荣誉称号、奖章、奖品、奖金等,任何人不得非法剥夺。 5、公民享有隐私权。隐私是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想为外界所知的事,他人不得非法探听、传播公民的隐私。 由上可知,受尊重权是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赋予消费者的一项权利,主要体现在消费领域;而人格尊严是指公民所具有的自尊心以及应当受到社会和他人最起码的尊重权利,这是宪法所规定的,不仅包括了消费者受尊重权在里面,还包括姓名权、肖像权等其它权利,因此可以说受尊重权是属于人格尊严的一部分,这就是二者最大的区别。 二、消费者享有哪些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到第十五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以下9项权利: 1、安全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2、知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3、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由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4、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5、求偿权: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6、结社权: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消费者协会)。 7、获得知识权: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8、受尊重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监督权: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以上便是法律网的小编为您介绍的受尊重权和人格尊严的区别以及相关知识。作为消费者,我们要有基本的法律知识,要有维权意识,不仅要学法、守法,还要用法,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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