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居住权、债权与公正 |
释义 | 本着“人权高于债权”的理念,2004年底,最高法院发布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用房,法院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按照这一规定,如果贷款购房者无法按期还贷,放贷银行可能无权处理贷款人所购住房,从而使得发放的贷款成为坏账。 这大大增加了银行的经营风险,随后,各家银行开始“惜贷”,对贷款申请的审批变得严格多了。甚至在有些地方,有些银行只对购第二套住房的人发放贷款。 这和国家的意愿是相左的,但银行有银行的苦衷。 国家更希望银行只放贷给购第一套住房的人,以解决人们的居住问题,并遏制炒房热。但银行更愿意放贷给购第二套住房的人,因为如果贷款人不按期还款,银行可以将贷款人的一套住房拍卖或变卖,从而收回贷款本息;而如果贷款人只有一套住房,这套住房就是他生活所必需,银行就没办法处理了。 国家的意愿和银行的意愿发生了冲突。一则规定,本来希望能够保证一些人的居住权,达到的效果却是相反,它使更多人难以通过贷款购买住房从而享有居住权。 相对于一些企业的经营性贷款来说,房贷属于优质贷款,风险本来很低。2004年底的那则规定,使房贷的风险增大了。也就是从那时起,银行界人士一直在奔走游说,希望该规定有所修改。 终于,2005年12月底,《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低调现身。它规定:即使是属于房屋所有人及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用房,仍可予以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据有关媒体报道,自此规定出台之后,有些银行的房贷发放力度就加大了。 当然,房贷的松紧跟近两年的房产市场走势有密切关系,并不能完全把原因归结到最高法院的两个规定之上。但是,这两个规定肯定是原因之一。 人权高于债权,这本身并不错。但是,企业的背后也是人,企业的合法权益同样应该得到保护。否则,就是对他人不公,人权的理念反而落空。 购房人若不还款,银行就要遭受损失。为了维护购房人的居住权,让银行承担损失,显然对银行不公。如果贷款不还,仍可享有居住权,就可能会有人非理性贷款、恶意贷款,如果这种现象大面积出现,就可能导致银行经营困难,使更多的人(银行客户、股东、员工等)权益受损…… 当然,有些家庭因意外原因没有能力偿还贷款,不能就此流离失所。保证其享有居住权的责任,应该由政府来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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