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修正「宜兰县政府办理区段征收土地标售标租及设定地上权办法」 |
释义 |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府秘法字第0940101561号 发布日期:2005-8-12 执行日期:2005-8-12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八月十二日宜兰县政府府秘法字第0940101561号令增订发布第6-1条条文 第6-1条 办理标售,必要时得订定策略性之补助奖励措施,以增加投标诱因。 补助奖励措施以金钱为之者,不得逾标售底价金额百分之十五。 本办法修正前,已经办理标售完成,并于投(竞)标须知载明补助奖励措施者从其规定。 台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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