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是否属于欺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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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套路贷是否属于欺骗行为
    套路贷属于诈骗行为。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称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套路贷公安不受理怎么办
    套路贷公安不受理,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申请复议。法律网提醒您,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时,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三、套路贷的本金需要还吗
    套路贷的本金需要还。不过套路贷的利息是可以不用还的。从法律后果上来说,套路贷在本质上是违法犯罪行为,本金和利息都不受法律保护,本金是犯罪工具,利息作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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