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失踪 并非宣告死亡之必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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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丈夫1996年外出做生意后就没有回来,经多方寻找,至今都没有音信。
    我听说,下落不明满二年能宣告失踪,下落不明满四年能宣告死亡。请问,现在我若申请宣告我丈夫死亡,需要先申请宣告其失踪吗?
    刘杨法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9条的规定,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法律规定,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
    你丈夫下落不明已满四年,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引用法条:
    [1]《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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