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用水、排水纠纷的裁判规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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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邻用水、排水纠纷的裁判规则是什么
    (1)不动产权利人向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应限制在合理范围内。
    本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向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故应把该权利人应尽的义务限制在合理范围内。所谓“必要”,是指不向相邻权利人提供这种便利,就会影响相邻权利人正常的生产或者生活。同时,提供便利不应超过不动产权利人所具有的能力。
    (2)自然流水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应视不同情形确定。
    一是要兼顾相邻各方的利益;
    二是坚持生活用水优先的原则;
    三是利用有限的自然流水灌溉农田,有用水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没有用水协议的,应按照“先近后远,由高到低”的顺流原则处理;
    四是相邻一方擅自堵截或独占自然流水影响他方正常生产、生活的,他方有权请求排除妨碍;造成他方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二、相邻权排水纠纷如何调解解决
    1、立足社会稳定,尊重已有习惯调解解决
    由于我国农村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且高地与低地之间的排水、疏水及过水纠纷涉及较多人的利益,因而出现用水、排水纠纷时,应当由当地基层组织或双方当事人认可的中间人按照已有的习俗、习惯,基于有利生产生活、公平合理的精神,召集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尽量促成双方和解。因为相邻双方都在共同的空间内生活,有共同的利益,从有利于有效合理地用水、排水,有利于生产和生活出发,多为对方想一想,就能解决相邻矛盾,构建和谐的社会秩序。
    2、按法律规定和法理处理,加强民众的法律意识
    对于此类相邻纠纷的调解,首先必须纠正部分群众可能存在的上述错误理解,认真、细致地做好分析教育工作。其次,把国家和地方上关于相邻用水、排水的具体法律规定进行宣传、告知,使老百姓对于这个问题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在个别地方,存在受屋场风水等迷信观念的影响(如认为邻居的屋檐水滴落在自家房屋上会有不利影响),这时候,首先要厘清纠纷的主要原因,然后“对症下药”、找准切入点,引导群众转变部分不正确的观念,以构建和谐的邻里关系。
    3、结合自然情况,强调各方协商理解
    相邻各方应按照水的自然流向合理利用水源,正当排除水患,水流上游要照顾下游用水。在水源不足时,应按照“自近到远、由高至低”的原则,通过各方协商,合理分配,共同使用,依次灌溉。高地所有人和使用人有向低地自然排水的权利,低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对高地的自然流水负有承水义务。这就是高地所有人或使用人的排水权。低地所有人或使用人的承水义务为不作为义务。即在非人为的情况下,如高地之水流至低地受到阻塞时,低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不负疏通义务。此时高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应以自己的费用进行必要的疏通。低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因此受益的,应按其受益程度负担相应的费用。疏通费用的负担,有习惯的依习惯。
    需要指出的是,如水流阻塞的原因是由于低地所有人或使用人的故意或过失造成的,如故意设置防堵设施等,因低地所有人或使用人违反了承水义务,高地受害人可以依法请求排除妨碍或损害赔偿。
    三、民法典的相邻用水、排水的规定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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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两百九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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