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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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怎么办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除概念中提到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外,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还应包括以下两项:
    (一)该事件发生在合同订立以后:
    (二)该事件非因任何一方之过失引起。
    我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590条对不可抗力的免责问题作了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590条的规定,发生不可抗力后,当事人一方负有两项义务:
    (一)及时通知义务。未及时通知,造成损失扩大的,对扩大部分不可免责。
    (二)证明义务。须向对方证明所称不可抗力确实存在。
    二、不可抗力与合同效力之间的关系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该合同应该消灭。但通过什么途径消灭,各国立法并不一致。德国法系是采取合同当然且自动消灭的原则。基本上由债务人承担风险,而不是通过合同解除的方式。这种立法表面上看不拖泥带水,解决问题干脆利落,但实际上却没有顾及到当事人如何采取救济措施,把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有将复杂问题简单化之嫌。英美法系用合同落空原则解决不可抗力及其他意外事故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问题,确认合同解除。但这种解除不经过固有意义上的程序,即不是通过当事人的解除行为,而是由法官裁决。我国《民法典》允许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的方式将合同解除(第94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予以贯彻,如法释〔2003〕7号规定,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定金返还买受人(第23条第2款)。实务中,有的合同直接贯彻了这种精神,采取了这种模式。例如,某《经销协议》第18.4条规定:“在不可抗力存在之时,本协议不终止。”应当指出,法释〔2009〕5号将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履行困难、继续履行显失公平的情形排除于情事变更原则适用范围,造成法律漏洞,显然不适当。
    三、民法中的不可抗力有哪些种类
    我国法律没有作出具体列举式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包括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洪水、冰雹;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社会异常现象,如罢工、骚乱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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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三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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