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收养解除去民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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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收养解除去民政吗
    非法收养解除不是去民政。非法收养的是指没有按照《民法典》规定进行收养的行为,一般是指没有依法进行收养登记手续的,没有依法进行收养登记手续的,没有已成立的收养关系可以去民政局解除。要解除的只能由收养的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除。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登记、收养公告、收养协议、收养公证、收养评估】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二、解除收养关系的方式有哪些
    (一)登记解除。
    收养关系自收养人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门部门登记成立,也可以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解除。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解除收养关系时,如果养子女未成年,应由收养人和送养人协议解除;如果养子女已满十周岁以上,还要征求养子女的意见;如果养子女已经成年,应当由养父母和养子女双方协议。当事人达成协议后到收养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办理解除收养关系手续。
    (二)判决解除。
    收养关系人经协议不成,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可以是收养人,也可以是送养人,还可以是成年的被送养人。无论用何种方式解除收养关系,都应在法律和行政法规许可的范围内进行,同时应保护老人、妇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三、解除收养关系的手续有哪些
    (一)登记
    经民政部门登记建立收养关系的,解除收养关系时,当事人应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
    (二)公证
    解除收养关系公证,由收养人住所地公证处管辖。公证机关办理解除收养的程序,可以分为申请、审查、办证三个环节。办理解除收养关系公证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双方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其复印件;
    2、双方收养关系成立的公证书或其他能够证明收养关系成立的证明材料;
    3、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
    4、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经审查后,对符合解除收养条件的,就为其办理公证,准予解除。当事人自接到公证书之日起,收养关系即告终止。如果不符合协议解除收养的条件,不予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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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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