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整计划执行期限
法律援助一、重整计划执行期限
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即从重整计划被法院批准生效之日起算,至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一段期限。从域外法上来看,关于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大致分为两种立法模式,一种是自由主义,法律不作过多干预,例如《美国联邦破产法》。另一种则是对执行期限设有限制性规定,例如《法国商法典》。我国《企业破产法》对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的设定采自由主义模式,未有强制性规定,而是由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于重整计划中加以确定1。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实践中常见的有6个月、1年、2年等。
二、重整计划由谁负责执行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九条
三、如何应对债务人不能或不执行重整计划
重整是指不对破产企业立即进行清算,在法院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定重整计划,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债务人按一定方式全部或部分偿清债务,同时债务人可以继续经营其业务。
重整措施多样化,债务人可以灵活运用重整程序允许的多种措施达到恢复经营能力、清偿债务、重组再生的目的,如不仅可采取延期偿还或减免债务的方式,还可采取无偿转让股份,核减或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将债权转化为股份,向特定对象定向发行新股或公司债券,转让营业、资产等方法。但是如果债务人不能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该怎么办?
根据法律规定,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应及时向法院报告,人民法院经审查,情况属实的,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三条有具体规定: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前款规定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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