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证明办理期限
法律援助一、出生证明办理期限
出生证明办理期限为出生后的1个月内。新生儿申报户口需要提供的资料,可以参照如下:出生医学证明、婴儿父母双方结婚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二、出生医学证明有什么用途
出生医学证明的用途:
1.证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出生人口出生时的健康及自然状况;
2.证明出生人口的血亲关系;
3.作为新生儿获得国籍的医学依据;
4.作为户籍登记机关进行出生人口登记的医学依据;
5.作为新生儿依法获得保健服务的凭证;
6.为其他必须以《出生医学证明》为有效期限的事项提供依据。
三、出生医学证明名字能改吗
出生医学证明名字一般不可以修改。法律网提醒您,若要更改出生证明的名字,需要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更改名字,户口的名字更改后,符合条件的可以更改出生证明的名字。
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一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