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强制执行申请书怎样写
法律援助强制执行是可以由当事人来进行申请,也可以由行政机关来进行申请。强制执行在面对不履行义务的人使用强制手段来迫使他履行义务。但是被执行人由于现实原因,需要中止或者终止强制执行。等到原因消除,那么恢复强制执行申请书怎样写?接下来由法律网小编为您解答。
一、恢复强制执行申请书怎样写
申请人: xx有限公司,住址: xx经济技术开发区.xx路x号
法定代表人: xx,经理
被申请人: xx,女,xx岁,汉族,个体业主,住xx县xx小区7号楼5单元502室
请求事项:
1、请求强制被申请人支付水泥款及违约金xxx元及逾期利息。
2、由被申请人承担案件受理费xx元和执行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xX、县人民法院审理,于xxx年x月xx日作出(xx)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申请人于xxx年申请xx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因种种原因,该案被中止执行。为此,特申请贵院予以恢复强制执行。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申请日期:
二、强制执行中止情形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中止执行:
(1)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
(2)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3)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4)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5)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第103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再审的案件,执行机构根据上级法院或本院作出的中止执行裁定书中止执行。
第104条.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执行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
恢复执行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105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终结执行。
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案件中止后,除非作为法人的被执行破产,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一)~(四)项规定之一的条件,不管中止过多少年,没有规定可以终结执行。
三、强制执行期限
强制执行的期限是两年。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这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恢复强制执行申请书怎样写的相关内容。恢复强制执行也需要考量被执行人是否具备强制执行的资格。法律不是冷冰冰的,也是有温度的。若是有需要延迟执行的情况,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若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向法律网律师进行咨询。
引用法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两百三十五条
-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三条
-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四条
-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两百五十六条
-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两百一十七条
-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两百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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