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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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区别
    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区别:
    1.含义不同
    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所有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拥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
    2.范围不同
    社会形态下土地所有制的法律表现.新中国成立后,废除了土地私有制,经过社会主义改造和农业合作化,建立了两种所有制形式并存的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并在法律上确认下来,形成了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
    土地使用权是外延比较大的概念,这里的土地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权。
    3.性质不同
    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国家或农民集体,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享有土地所有权。这是由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决定的。
    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指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可分为农用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权表示并限制只有使用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法程序
    法律网提醒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法程序办理如下:
    1.先签订出让合同;
    2.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60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3.土地使用者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当依照规定办理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
    第九条规定,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的区别是什么
    1.主体不同
    出让主体:国有土地所有者,即国家,由法律授权的县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具体实施;转让主体: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
    2.行为性质不同
    根据物权理论,出让,他物权设定;转让:他物权转移。
    3.转移条件与程序不同
    出让条件无限制,签订出让合同,缴出让金,即可办证;转让条件有限制,转让须经申请、审批或补办出让手续,缴纳税费,方可登记过户。
    4.交易市场不同
    出让,一级市场,即国家作为国有土地所有者垄断;转让:二级市场,即符合法定条件的自由转让。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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