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结破产重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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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终结破产重整程序
    破产程序终结方式主要有四种。其一,因和解、重整程序顺利完成而终结;其二。因债务人消除破产原因或以其他方式解决债务清偿问题(包括自行和解)而终结;.其三,因债务人的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而终结;其四,因破产财产分配完毕而终结。
    
    二、清算的相关程序有哪些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司破产清算的程序是:
    (一) 成立清算组。人民法院应当在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应当由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士组成;
    (二) 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破产企业由清算组接管,负责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管理、清理、估价、处理、分配,代表破产企业参与民事活动,其行为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汇报工作;
    (三) 破产财产分配。分配破产财产,由清算组提出分配方案,在债权人会上讨论通过,报人民法院批准后由清算组具体执行;清算组分配破产财产前,首先应拨付清算费用,包括:
    (1)破产财产管理、变卖、分配所需的费用;
    (2)破产案件诉讼费;
    (3)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破产财产在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
    (四) 清算终结。破产财产清算分配完毕,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汇报清算分配工作的情况,并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终结,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进行清偿;
    (五)注销登记。企业破产,破产财产分配完毕,企业法人依法终止其民事行为能力,清算组向破产公司的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原公司登记。
    三、破产清算听证会的履行义务有哪些
    1、公安机关拟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载明下列主要事项的听证告知书:
    2、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3、听证人员在听证预备阶段必须完成核对听证参加人身份、宣读听证纪律、征询当事人是否申请听证人员回避等事项。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终结破产重整程序就是说重整程序顺利完成而终结,或者因债务人消除破产原因或以其他方式解决债务清偿问题(包括自行和解)而终结。以上便是法律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终结破产重整程序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法律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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