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共同债务能共同财产清偿吗
法律援助一、非共同债务能共同财产清偿吗
不属于共同债务由债务人独自承担。夫妻共同债务的分割也是首先遵从自愿原则的,当事人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决定各自的承担份额。协商成功的情况下,由夫妻中的一方承担全部的债务是可以的。但是在诉讼中,一般不会出现由一方全部承担债务的情况。所以,离婚后共同债务由一方承担全部债务到底是不是合理的,需要根据实际的情况才能确定。
二、夫妻债务的承担原则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清偿。
所谓"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为共同生活、履行抚养、赡养义务、为生产经营等的需要而负的债务。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夫妻的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没有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和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应当用共同财产清偿,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应首先清偿共同债务,清偿后的余额,由夫妻双方协商分割,如果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应在离婚时协商确定清偿责任,如果协商分割不成或协商确定清偿责任不成的,可诉请人民法院判决。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如无特别约定,则适用法定的所得共有制。夫妻对共同债务都有清偿的责任,而且是一种带连责任。对于这种连带清偿责任,不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之间无权自行改变其性质,对债权人而言显然不利。
三、 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
夫妻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责任是无限连带责任。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婚姻法》的规定从根本上说忽视了对债权人的保护。“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偿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一规定将决定债务清偿方式的权利交到了债务人和人民法院,而丝毫不考虑债权人的意见,明显违反了债权法的基本原理。
有人提出,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责的债务,从其约定,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不予允许①。但这一设想在实践中不具有可操作性。
夫妻关系实际上是一个契约关系,夫妻之间互相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夫妻以此契约组成家庭这一经济细胞。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家庭之间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会经常地、频繁地发生债的关系。对于这种债务应当如何看待?笔者认为,从经济的角度来看夫妻关系,就是个人合伙的关系,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就应当按照处理合伙债务的原则来处理,即夫妻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当事人在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这就说明,夫妻对共同债务对外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应当承担按份责任。众所周知,公民承担债务的方式是无限责任,也就是说,夫妻对共同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关于合伙债务的规定完全一致。夫妻离婚类似于散伙,既然法律规定合伙组织终止后,合伙人对合伙期间的债务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离婚的双方对于夫妻共同债务也理应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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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