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类案件涉及哪些法律
法律援助
一、交通事故类案件涉及哪些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年12月26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
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95年6月30日);
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28日);
6、《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06年7月1日);
7、《工伤报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
8、《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9年1月1日);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4日);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15日);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2月26日)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赔偿限额中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次序问题的批复》(2008年10月16日);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2010年6月30日)
1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15、《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GA/T 521-2004 2004年11月19日);
16、《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2008年1月7日);
17、《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 2002年12月1日);
二、交通事故的构成依据
构成交通事故应当具备下列要素:
(1)必须是车辆造成的。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没有车辆就不能构成交通事故,例如行人与行人在行进中发生碰撞的就不构成交通事故;
(2)是在道路上发生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3)在运动中发生。是指车辆在行驶或停放过程中发生的事件,若车辆处于完全停止状态,行人主动去碰撞车辆或乘车人上下车的过程中发生的挤、摔、伤亡的事故,则不属于交通事故;
(4)有事态发生。是指有碰撞、碾压、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其中的一种现象发生;
(5)造成事态的原因是人为的。是指发生事态是由于事故当事者(肇事者)的过错或者意外行为所致。如果是由于人无法抗拒的各种自然灾害造成,均不属于交通事故;
(6)必须有损害后果的发生。损害后果仅指直接的损害后果,且是物质损失,包括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7)当事人心理状态是过失或有其他意外因素。若当事人心理状态处于故意,则不属于交通事故。
三、交通事故的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三条
道路交通事故分为财产损失事故、伤人事故和死亡事故。 财产损失事故是指造成财产损失,尚未造成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伤人事故是指造成人员受伤,尚未造成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死亡事故是指造成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交通事故类案件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以上便是法律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交通事故类案件涉及哪些法律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法律网的律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年12月26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
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95年6月30日);
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28日);
6、《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06年7月1日);
7、《工伤报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
8、《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9年1月1日);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4日);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15日);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2月26日)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赔偿限额中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次序问题的批复》(2008年10月16日);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2010年6月30日)
1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15、《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GA/T 521-2004 2004年11月19日);
16、《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2008年1月7日);
17、《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 2002年12月1日);
二、交通事故的构成依据
构成交通事故应当具备下列要素:
(1)必须是车辆造成的。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没有车辆就不能构成交通事故,例如行人与行人在行进中发生碰撞的就不构成交通事故;
(2)是在道路上发生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3)在运动中发生。是指车辆在行驶或停放过程中发生的事件,若车辆处于完全停止状态,行人主动去碰撞车辆或乘车人上下车的过程中发生的挤、摔、伤亡的事故,则不属于交通事故;
(4)有事态发生。是指有碰撞、碾压、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其中的一种现象发生;
(5)造成事态的原因是人为的。是指发生事态是由于事故当事者(肇事者)的过错或者意外行为所致。如果是由于人无法抗拒的各种自然灾害造成,均不属于交通事故;
(6)必须有损害后果的发生。损害后果仅指直接的损害后果,且是物质损失,包括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7)当事人心理状态是过失或有其他意外因素。若当事人心理状态处于故意,则不属于交通事故。
三、交通事故的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三条
道路交通事故分为财产损失事故、伤人事故和死亡事故。 财产损失事故是指造成财产损失,尚未造成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伤人事故是指造成人员受伤,尚未造成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死亡事故是指造成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交通事故类案件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以上便是法律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交通事故类案件涉及哪些法律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法律网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