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适用听证程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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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行政处罚适用听证程序有哪些
    行政处罚适用听证程序有: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2.行政机关应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3.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4.其他程序内容。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
    (七)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八)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二、行政处罚的权限是什么
    行政处罚的权限是以下几点:
    1.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2.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3.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4.行政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等。
    
    三、行政处罚的办案期限是多久
    法律网提醒您,行政处罚的办案期限是三十天到六十天左右。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自公安机关受理之日起一般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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