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立案吗
法律援助一、不予行政处罚立案吗
不予行政处罚不需要立案。有以下三种情形不予行政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二、哪些行为行政处罚无效
1.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没有依据的;
2.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
3.行政处罚决定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的。
法律网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三、行政处罚听证参与人包括哪些
1.听证参加人是指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本案调查人员、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
2.听证参加人应当按时到指定地点出席听证,遵守听证纪律,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
3.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1)要求或者放弃听证;
(2)申请回避;
(3)委托1至2人作为代理人参加听证,并出具委托代理书,明确代理人权限;
(4)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5)审核听证笔录。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