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期限的起算时间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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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承诺期限的起算时间是怎样的?
    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本条是对以信件或者电报等作出的要约的承诺期限计算方法的规定。
    以信件或者电报等发出要约,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要约人与受要约人如何确定承诺期限的起止时期,以决定何时不再受要约之拘束、是否作出承诺、何时作出承诺、以何种方式作出承诺等,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必须确定一个统一的标准而尽量减少可能发生的争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20条中规定:“发价人在电报或信件内规定的接受期间,从电报交发时刻或信上载明的发信时期起算,如信上未载明发信日期,则从信封上所载日期起算。发价人以电话、电传或其他快速通迅方法规定的接受期间,以发价送达被发价人时起算。”《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2.8条中的规定基本上照搬了公约的规定:“要约人在电报或信件内规定的期间,应从电报被交发的时刻或从信件中载明的发信日期起算。如信上未载明发信日期,则从信封上所载日期起算。要约人以快速通迅方法规定的承诺期间,从要约送达受要约人时起算。”
    
       二、承诺期限是什么意思?
    承诺期限是完成承诺的有效期间。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间内进行,所谓“有效期间”,一般是指:(1)要约定有答复期限的,规定的期限内均为有效期间;(2)要约未定有答复期限的,通常认为在合理的时间(包括信件、电报往返时间和当事人考虑所必须的时间)内即为有效期间。
       三、承诺延迟怎么办?
    在民法上迟延承诺是指受要约人作出的承诺超过承诺期限到达要约人。我国现行的合同法二十八、二十九条对迟延承诺的法律后果有如下规定:
    第二十八条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第二十九条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知道了承诺是有期限的,承诺的期限是完成承诺的有效期间,而且承诺期限是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以上便是法律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承诺期限的起算时间是怎样的”全文。如果您还有关于合同法方面的疑问,欢迎您到法律网咨询专业律师。
    
    引用法条:
    [1]《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2]《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二十八条
    [3]《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二十九条
    [4]《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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