署名权转让合同有没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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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署名权作为著作人身权的一项权利,各国法律都有规定。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第十条第(二)项之规定,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针对于署名权转让合同有没有法律效力的问题,法律网的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知识。
    一、署名权转让合同有没有法律效力?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作者具有表明作者身份并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署名包括署真实姓名或笔名。作者的署名权保护期限不受限制,并且不得转让。也就是说,在著作权合同当中,任何有关作者署名权的转让、买卖、限制条款都是非法的和无效的,对作者不具有约束力。
    在大陆法系著作权法下,署名权作为精神权利,对其转让和放弃的约定通常严格受到法律的禁止而不具有效力。我国著作权法也作出了署名权不得转让的规定,因此署名权转让合同一般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
    二、署名权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1. 署名或不署名的决定权
    因为署名权是作者对公开其作者身份与作品关系的权利,所以作者可以选择公开其作者身份或不公开作者身份。决定公开其身份,可以署其本名或其他为公众所知的名字;决定不公开其身份,可以署假名或不署名。不署名又叫匿名,匿名并不是作者放弃署名权或没有署名权,匿名也是行使署名权的一种方式,或者说是作者对署名权的一种处分行为。
    2. 署名方式决定权
    即署其本名、笔名、别名或假名的选择决定权。署名方式的选择往往反映作者公开或隐瞒其作者身份及相应程度的选择。署其本名或笔名,则是将其作者身份公之于众;署其他为人较少知道或不知道的名字,则往往是部分隐瞒或完全隐瞒自己的作者身份。
    3. 署名排列方式决定权
    主要指在数人作品中,作者姓名如何排列,由作者协商决定。作者排名顺序的不同,往往对作者的影响也很大。就一般情况而言,排名靠前的作者往往能得到人们较高的评价。如有的单位在评定职称时,对合作作品,只承认排在首位的作者可以作为其著作成果来参评职称。
    4. 署名指示权
    如果作品署名发表,其他人在以后以出版、广播或改编等各种形式公开利用时,应当说明其署名。也有人称该项权利为姓名指示权,并强调在公开利用时须指明作者的姓名。笔者认为此说不妥。因为作者姓名也是个很复杂的问题。一个人的姓名(广义上的)可能很多,用某一作品署名的往往仅其中一个,使用作品时指出作者的其他姓名可能恰恰违背作者的本意。因此,从署名权的本质出发,在公开利用其作品时,如事先未经作者特别同意,就只能准确指出在其作品上所署的姓名 。
    以上便是法律网的小编为您解答的关于署名权转让合同有没有法律效力的问题。在实践当中,他人擅自删除作者的署名,增加未参加创作的他人的署名,以及改变作者署名方式的行为都是侵犯署名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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