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者有哪些告知义务
法律援助一、行政执法者有哪些告知义务
行政执法者在执行职务时,对行政相对人具有明确的告知义务。这些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向行政相对人明确说明行政执法的依据、目的、内容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以及行政相对人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2.当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行政执法者应当及时告知行政相对人。
二、行政执法撤销情形
行政执法撤销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两种:
1.可以撤销的情形:当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以及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行政许可可以被撤销。
2.应当撤销的情形: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三、行政执法撤销与撤回区别
行政执法撤销与撤回的主要区别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适用的情形不同:
(1)行政许可的撤销适用于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被许可人单方或双方有过错的情形,
(2)行政许可的撤回仅适用于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这两种情形。
2.溯及力不同:
撤回的行政许可本身是合法的,不具有溯及力,自撤回时起失效。而撤销的行政许可本身是不合法的,因此被撤销的行政许可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具有溯及力。
3.产生的后果不同:
无论是撤销还是撤回行政许可,都有可能对被许可人的既得利益造成影响。被许可人以贿赂、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行政许可因其本身有过错而不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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