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的区别是什么
法律援助一、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的区别是什么
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是著作权法中两种重要的权利行使方式,它们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
1.在权利转移方面。
(1)著作权转让意味着著作权权利主体的变更,受让人成为新的著作权人,享有对作品的财产所有权,可以自由使用和处分作品,并获得相应的收益。
(2)著作权许可使用则只是被许可人获得在特定条件下使用作品的权利,并没有导致著作权权利主体的变更。
2.在期限上。
(1)著作权转让一旦完成,除非有法定无效或相对无效的情形,否则是不可逆转的。
(2)著作权许可使用则通常都有一定的时间限制,许可使用期届满后,被许可的权利又回归著作权人。
二、著作权许可类型解读
著作权许可使用类型主要包括专有许可使用、排他使用许可和普通使用许可三种。
1.专有许可使用是一种独占的和排他的权利,被许可人在合同有效期内有权排除包括许可人在内的其他任何人以同样方式使用作品。
2.排他使用许可则允许许可人自身使用作品,但不能再授权第三方以同样方式使用。
3.普通使用许可则是指被许可人只是获得在某一时间与范围内行使某项权利,许可人除了可以自身使用外,还可自行任意许可第三人使用。
这些不同类型的许可使用,在费用、权利行使方式等方面也有所不同。

三、著作权许可期限概述
著作权许可使用的期限是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中重要的条款之一。
1.一般来说,著作权许可使用的期间以五到十年较为常见,永久性的许可使用比较少见。
2.在后一种情况下,被许可方获得的使用权在著作权剩余保护期内一直有效。
3.著作权许可使用并不改变著作权的归属,被许可人所获得的仅仅是在一定期间、在约定的范围内、以一定的方式对作品的使用权。
4.这种期限性的规定,既保护了著作权人的利益,也给了被许可人一定的使用权,实现了著作权人与被许可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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