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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匆忙注册外国驰名商标是否构成侵权
释义

1、 匆忙注册外国驰名商标是侵权吗?
    

1。这不是侵权。如果该国与中国签署了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协议,或者是在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体系内,在该国注册的商标也受中国保护。根据在中国注册的时间,注册人享有在中国注册的优先权。目前,从《巴黎公约》到《trips协定》,各国对驰名商标的抢注保护只做了相应的规定。如果是非驰名商标,你可以在你的国家注册其他国家的非驰名商标,这没有问题。只要国内商标局通过考试,就不会有任何后果。至于外国商标持有人在知道这些信息后前来提出异议和争议,那就是以后会发生的事情。《商标法》第13条: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或者翻译,容易造成混淆的,不予注册,禁止使用。防止商标抢注的方法。市场保持不变,商标优先。在新开发的商品进入市场之前,确保使用的商标已获得权利。防御性注册:根据“一类商品一个商标,一次申请”的原则,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可以在与该商标相似或不相似的商品类别中单独注册,以避免专业商标投机者的侵权。加强商标监管:企业应密切关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商标公告。发现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应当及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提出异议;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对市场进行跟踪监测,及时反馈侵权信息。商标注册后如何主张权利
    

1。对初审公告的商标,在先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认为其违反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五条规定的,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本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或者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权利人认为其商标被他人恶意先申请注册的,在初步审定的公告期内及时发现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请求商标局不予核准注册。
    

2.向商标复审委员会和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五条注册的商标,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异议、争议和主张权利时,可以要求商标注册人宣告该商标无效,当事人应当结合上述分析的商标抢注行为的构成要件,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证据。这些证据应当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商标注册人有主观恶意的证据,如与争议商标有关的买卖合同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通信,以及商标注册人向权利人索要不合理、高额“商标转让费”的书面证据;另一方面,它是权利人事先使用和宣传有争议商标的证据,如权利人与商标设计和商标标识印刷的委托合同及其相应文件、制作和发布商标广告的合同,刊登商标广告、商标商品购销合同、发票等的报刊
    

应当注意,当事人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时,应当符合规定的要求。异议申请和争议裁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并尽可能在期限内一次性提交有关证据材料。为使其主张得到有力支持,当事人应当尽可能提交公信力高的证据,如国家机关根据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专门机构保存的历史档案、在有重大影响的新闻媒体上发表的与商业标志有关的宣传材料、以及,etc
    

总之,商标是公司形象的代表,因此我们应该保护商标的所有权。如遇抢注,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保护我公司商标权。对于外国商标的注册,我们不仅要看到国家的法律法规,还要注意国家之间的协议,一旦商标所有权纠纷被释放,就要提供有利的证据,以确保自己商标的合法性,具体情况是什么
    

抢注商标是否合法
    

如何识别恶意抢注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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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16 12:3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