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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撤销权的归属与消灭
释义

1、 撤销权效力属于
    

债务人的行为一旦被撤销,将失去其法律约束力。如果未按照该法案付款,当然应恢复原状
    

如果按照该法案付款,收款人有义务恢复原状,并且当支付对象的物权恢复给付款人时,财产返还发生;当物权不复存在时,就会产生价格收益效应。但是,为了限制债务人接受或重新处分,应将其解释为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的代位求偿权。此外,债权人可以通过强制执行程序使其债权得到清偿。对于收到的标的物,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没有优先受偿权。但是,在债权人代位求偿的情况下,当债权人的返还义务和债务人的债务构成抵销形式时,债权人可以主张抵销权,以便在没有抵销的情况下取得与优先权相同的实际效力,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应当与其他债权人同等受偿。在这种情况下,键相等是一项原则,但同时,也存在实际执行顺序的问题。债务人根据债务人的任意履行清偿撤销权的,或者其他债权人不及时主张债权的,通常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将得到清偿并实现债权,其他债权人不得提出异议。如果债务人未能任意履行,如果债权人想要实现其债权,则必须按照执行程序进行。执行期间,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申请,依法宣告被执行人破产(《民事诉讼意见》第二百七十六条)。被执行人是公民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财产清偿前提交(《民事诉讼意见》第二百九十八条第二款)。此外,在执行阶段,可能存在执行的并发,属于民事诉讼法的内容,在此不再赘述。
    

费用负担: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需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合同法》第74条第2款后一款)。此外,根据《合同法解释》第26条(一),债权人为行使撤销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由于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属于保全全体债权人的共同担保,因此该费用可以作为公益性费用,在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中优先受偿;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收到标的物并支付保管费用的,也可以对标的物产生留置权,请求清偿费用。在债权人事实上具有优先受偿权的情况下,行使撤销权所必需的费用不再构成公益性费用,因此上述优先受偿权不再发生。撤销权的消灭
    

中国民法通则没有规定撤销权的消灭。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有撤销权的一方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撤销权;(二)有撤销权的一方在知道撤销权的原因后,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或者放弃撤销权。“本条规定了撤销权终止的两个原因,即排除期的过程和债权人放弃撤销权。撤销权属于撤销权持有人享有的民事权利。是否行使该权利是撤销权人的自由。”解除抵押权持有人。如果撤销权持有人放弃撤销权,法律将不予干涉。以上是小编编撰的关于撤销权的一些法律知识。如果您需要咨询其他法律知识,Luba还提供在线法律知识咨询。欢迎参加法律知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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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2:08: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