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该公司有明显的欺诈意图。劳动合同有效吗 |
释义 |
该公司有明显的欺诈意图。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在梁涛与洛阳理工学院劳动部签订劳动合同期间,洛阳理工学院人事部劳动部于1996年9月6日发出《工资变动通知》:“单位服务公司(即洛阳理工学院劳动部)名称梁涛,工资变动原因、金额、日期”。1997年1月3日,洛阳理工学院人事部劳资处发出工资通知,称梁涛为合同工,发放单位为劳务公司。工资包括国家工资和学校工资,起薪为1997年1月1日。1997年8月29日,洛阳理工学院人事部劳资部也就梁涛所在学校加薪事宜致函洛阳理工学院劳务公司。1996年12月30日,洛阳理工学院人事部给郑州路派出所的公函中也提到:“您的来信是从我院借来梁涛到郑州路派出所联防队工作的,经我院领导研究同意,第一阶段暂定1997年1月1日至1997年10月31日,请加强管理和考核,对梁涛的工作进行书面评价洛阳理工学院人事部于1998年4月24日发出通知:“1995年11月10日梁涛与**理工学院服务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建字9500027号)于10月31日到期,1997洛阳理工学院自1997年11月起停止支付梁涛的工资,截至2001年3月29日,总计约17000元 在本案中,梁涛与劳务公司之间的所谓劳动合同从一开始就无效,洛阳理工学院侵犯了d关于梁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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