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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工人如何要求经济赔偿
释义

法律条款:《劳动合同法》第46条和第47条(一)《劳动法》关于经济补偿的规定《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国家有关规定见劳动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劳发[1994]481号)。《劳动法》没有直接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和方法,也没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支付。    

2.《劳动合同法》增加了解除劳动合同也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即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5款和第6款《劳动合同法》“除非用人单位维持或改善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并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签,否则定期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终止。根据本法第44条第4款和第5款终止劳动合同。“根据上述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与雇员终止劳动合同,还应支付经济补偿。
    

3.《劳动合同法》区分普通工人和高薪工人(工资比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区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三倍)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期限和工资基数分别计算,普通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按照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高薪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按一个月的工资(该地区上一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的三倍)支付每满一年按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经济补偿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2年。
    

4.劳动合同法以六个月为界限,分别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年数。如果工作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ear,按一年计算;如果您工作不足六个月,您应向工人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III)解除劳动合同后具有多种特殊身份劳动者的经济补偿
    

1.原国有企业职工。《国有企业实施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规定,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合同终止后,企业应当在其工作年限内每满一年按月发放生活津贴。2001年10月6日,国务院第319号令废止了《国有企业实施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企业原因是《劳动法》、《失业保险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已经取代了《劳动法》、《失业保险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e 1986年10月1日至2001年10月6日期间,可从《国有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领取生活补助。
    

2.农民合同工。全民所有制企业招收农民合同工的规定(1991年国务院第87号令)规定劳动合同终止后,农民合同工按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可享受一个月的生活津贴。2008年1月15日,国务院第516号令废止了关于在b企业招收农民合同工的规定这是因为它已经被《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所取代。现在,农民合同工的劳动合同终止,他们应该可以从全民所有制企业招收农民合同工的规定中获得在此期间的生活补贴1991年1月至2008年1月15日。
    

用人单位应当结合单位性质、劳动者身份、劳动者收入、劳动者工作年限以及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原因,分别计算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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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7: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