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各合伙人实际缴纳的出资额,是指各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成立和协商各合伙人的出资额时承诺并实际投入的企业资本总额。它不仅是企业成立和经营的财产担保,也是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的企业注册资本额。 合伙法没有规定合伙企业成立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的设立和经营不需要资本担保,也不意味着企业登记不需要注册资本,就像其他企业一样,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一定的资金保障。企业的建立需要资金。企业的生产经营、原材料的采购、员工的招聘、广告的发布、产品的推广都需要一定的资金保障。只是因为合伙企业是一家人力企业,其对资金的需求相对其他企业来说相对较小,同时为了鼓励暂时缺乏资金的中小投资者和其他财产、能力的人投资企业,国家对企业注册资本的要求采取务实态度,不设定最低限额,只要求其确保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以监督和管理合伙企业的资本和经营,有关部门还需要在合伙企业成立时进行资本登记。法律没有规定最低要求,登记机关登记注册资本的资本额只能是企业申报的每个合伙人实际缴纳的出资额 当然,登记机关也有义务审查合伙企业的注册资本。如果认为不能满足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例如企业注册为从事服装加工的合伙企业,每个注册合伙人的实缴出资额(包括场地和设备)只有1万元,登记机关认为难以保证生产经营需要的,也可以根据需要要求适当增加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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