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建立普通合伙企业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
释义 |
建立普通合伙企业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根据《合伙法》第14条的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合格的合伙人 关于合伙人,我们需要掌握以下几点: 1。关于合作伙伴的数量。合伙人人数不得少于2人。如果只有1名投资者,则为独资企业而非合伙企业。《合伙法》没有规定合伙人人数的上限,即合伙人人数没有上限,这是大陆法系合伙立法的普遍做法。当然,由于合伙企业的人性,合伙人之间的信任尤为重要,因此实际上合伙人的数量一般不会太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承担无限责任。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得为合伙人,无行为能力人不得为合伙人。因此,只有18岁以上和16岁以上但未满18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才能成为伴侣。但是,需要注意的是: 首先,根据《合伙法》第48条,如果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有限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换为有限合伙人。此时,普通合伙转变为有限合伙 其次,根据《合伙法》第50条,如果一名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布死亡,其继任者可根据《合伙协议》的规定或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获得合伙人资格;继承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变更为有限合伙企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有限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在合伙企业成立时成为创始合伙人 其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有限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且只能成为有限合伙人,而不是普通合伙人。关于合伙人的职业禁止,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包括国家公务员、法官、检察官和警察。4.合伙人类型 根据新修订的《合伙法》的规定,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外,可以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在自然人之间、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建立伙伴关系。法律承认法人合伙,这是新修订的《合伙法》的主要修正案之一。5.《合伙法》第3条明确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机构和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这些单位不能成为普通合伙的合伙人,但法律没有限制他们成为有限合伙的合伙人,这意味着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机构和社会组织可以成为有限合伙的合伙人有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是指合伙人为建立合伙关系而签订的合同。合伙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包含以下内容: (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营业地点的地点(2)合伙企业的宗旨和经营范围(3)合伙人的姓名和住所(4)方式,合伙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期限(5)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方法(6)合伙事务的执行(7)合伙和退伙(8)争议解决(9)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违约责任。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后生效。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否则合伙协议的修订或补充应由所有合伙人一致同意。(III)实际出资的合伙人必须向合伙组织出资 合伙人的出资可以是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以劳务、技术等出资。合伙人的出资不仅是合伙企业成立的基本物质条件,也是取得合伙人资格的必要条件。合伙人以货币以外的方式出资的,一般应当进行评估,即折价入伙。评估价格由合伙人协商确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可以委托合法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报告作为折扣的依据。如有劳动贡献,其评估方法由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台湾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合伙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转让金融产权的,应当依法办理。如果合伙人违反出资义务,则构成违约,其他台湾合伙人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合伙人只能将其对台湾合伙人的实际出资作为其出资份额,并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与公司不同,《合伙企业法》没有规定合伙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因此合伙企业不存在法定最低注册资本的问题。合伙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之一,应当有自己的名称,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参与诉讼,成为当事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合伙企业享有名称权。即合伙企业拥有使用其注册名称的专有权。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使用合伙企业名称,否则将构成民事侵权。台湾合伙企业有权要求行为人停止侵权、消除影响、道歉并要求赔偿损失。合伙企业的名称应标明“普通合伙企业”关于合伙企业是否可以使用“公司”一词,我们认为《公司法》没有规定非公司企业不能使用“公司”一词,以及“公司”一词的使用不一定表示企业的责任形式,事实上,除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外,中国还有其他企业使用“公司”一词,因此,合伙企业可以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公司”一词。(五)营业地是指合伙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一般来说,合伙企业只有一个营业地,即在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的营业地。营业地的法律意义在于确定债务履行地、诉讼管辖权、法律文件送达地等。从事经营活动的必要条件是指合伙企业设施、设备、设备的性质和规定,人员和模型等因素所需的其他条件。合伙企业设立程序(一)申请人应当与登记机关设立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登记机关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二)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提交的材料、登记申请书、台湾合伙协议、全体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应当提交企业登记机关。(三)被登记企业的登记机关应当在下列期限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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