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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论《布鲁塞尔公约》与外国民商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释义

欧洲共同体国家于9月27日在布鲁塞尔签署的《民事和商事判决管辖权及判决执行公约》,1968年(以下简称“**Searle公约”或“公约”)在缔约国之间建立了关于民事和商事诉讼管辖权和法院判决执行的统一制度和规则。该公约的主要目的是在欧洲共同体实现“法院判决的自由流通”。在起草公约的过程中,谈判者认为,确保“法院裁决自由流通”的最佳方式是提供一套统一的管辖权原则,以便毫无疑问,争端与接受争端的法院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这将减少对外国法院判决的不信任。为此,《公约》详细规定了缔约国之间行使管辖权的规则,并限制了拒绝承认和执行另一缔约国法院判决的理由。根据公约,在一缔约国作出的判决应在所有其他缔约国自动得到承认和执行。除少数情况外,它完全取代了成员国之间关于承认和执行判决的原始双边条约中的转换制度。因此,该公约被称为“欧洲程序法的基础”。1、 建立欧洲共同体的《罗马条约》缔约国认识到,货物、人员和资金的自由流动是好的,但如果在广泛履行法律义务方面存在困难,将阻碍共同市场的发展。因此,根据《罗马条约》第220条,欧洲共同体六个成员国开始了长期谈判,“以期简化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的程序,以利于本国国民”。为了实现上述目标,有关国家于1960年成立了一个专家委员会,起草有关公约。当时,欧共体国家之间有关判决的相互承认和执行主要由成员国缔结的一些双边条约进行调整。这些条约不仅适用范围有限,而且绝大多数条约都规定了间接管辖原则,,执行国的法院只有在认定作出判决的国家的法院根据其国内法具有管辖权时,才能执行外国判决。起草公约的专家委员会面临两种选择:要么继续维持间接管辖权原则的繁琐程序;要么实行统一的管辖规则,即采用直接管辖原则。就像皮特一样。Kai指出:“简单有效地执行外国判决的真正障碍是国内法中的执行条件过于复杂和不一致。因此,需要一个方便、简化和统一的实施程序。由于个别成员国之间现有的双边条约杂乱无章且不完善,如果公约采用间接承认和执行标准,将继续导致对成员国公民的歧视**《塞尔公约》的起草者大胆采用了直接管辖权原则。从执行地国法院的角度来看,所谓的直接管辖权原则是指,如果外国法院适用的管辖权规则与该国的管辖权规则相同。执行国法院可承认并执行外国判决,无需司法审查。这确保了法院判决在欧洲共同体市场上的自由流通,如货物、人员和资金。根据《巴塞尔公约》的规定,任何希望加入《公约》的欧洲共同体成员国必须在原《公约》的基础上与原缔约国缔结一项特别协定。1973年,英国、丹麦和爱尔兰加入欧洲共同体。为了加入《巴塞尔公约》,他们与最初的六个公约缔约国进行了长期谈判,并于1978年签署了《加入公约》。1982年,当希腊加入《罗马条约》并成为欧洲共同体成员国时,希腊还通过签署《加入公约》加入了《塞尔公约》。这些加入公约只是在1968年**Searle公约的基础上进行了一些纯粹的技术性修正,并没有改变公约中的一些基本原则。为了避免缔约国法院对《巴塞尔公约》的不同解释,6月3日,欧洲共同体六个原始成员国在卢森堡签署了《欧洲共同体法院关于解释《巴塞尔公约》的附加议定书》,1971年,《议定书》授予欧洲共同体法院对《公约》的司法解释权**《塞尔公约》以四种正式语文编写,这给解释带来了困难。此外,《公约》没有一项可用来指导国内法院法官克服解释和适用《公约》方面的困难的一般性规定。1971年议定书是欧洲政治、法律和社会一体化进程中的一份非常重要的文件。正如一位学者指出的那样:“最近,欧洲法院在促进成员国一体化和促进欧洲共同体法律高于国内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从统一欧洲的角度来看,法院应有权解释因适用《公约》而产生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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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4:5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