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对公司名称有何规定公司名称一般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公司类型,第二部分是具体名称,第三部分是业务类型,即公司的行业属性,第四部分是公司所在地的名称。公司名称前应加上公司所在地的名称。但是,除国家公司外,其他公司不得使用带有“中国”和“中华”字样的名称。公司有权使用和使用自己的名称。公司名称使用权是指公司可以自由使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任何人不得干涉公司名称的使用权。否则,公司有权要求排除干扰。如果公司遭受经济损失,公司也有权要求赔偿。公司名称专用权是指公司有权要求排除其他公司使用同一名称,公司也有权制止其他公司不当使用同一名称。公司名称可以转让。公司名称的转让应遵循以下原则: <1。转让方应停止使用该名称,受让方应改为使用该名称 (2)该名称只能与业务一起转让或在业务被取消时转让 (3)名称转让专有权是指公司有权要求排除其他公司使用同一名称,公司有权制止其他公司不正当使用同一名称。公司名称可以转让。公司名称的转让应遵循以下原则: 1。转让方应停止使用该名称,受让方应改为使用该名称 (2)该名称只能与业务一起转让或在业务被取消时转让 (3)名称的转让应符合当事人的意愿,并签署书面转让协议,报主管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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