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下班途中的工伤鉴定是什么 |
释义 |
什么是工伤途中认定 2003年《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劳动者在工伤途中因机动车事故受伤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2010年《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受伤的,认定为工伤。与原条例相比,新条例的这一规定扩大了事故认定为工伤的情形。这是因为,随着电动自行车的普及,非机动车交通事故的比例逐年上升,而这些事故的受害人得不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的保障。从制度公平的角度看,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轻便摩托车、三轮车、自行车、自行车、自行车、自行车、自行车、自行车、自行车、自行车、自行车、自行车、自行车、自行车、自行车、自行车、自行车、自行车,(自行车)交通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此外,乘坐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上下班的从业人员日益增多。要将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造成的伤害纳入工伤认定范围。一方面,2010年《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以外的上下班途中乘坐飞机或其他交通工具发生的事故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根据2010年《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关于上下班途中事故的规定,飞机上下班途中事故不能认定为工伤。然而,现在在其他地方生活和工作的情况越来越多。员工经常在周末乘飞机回家,乘飞机时发生事故的概率增加。不被视为工伤是不合理的。因为飞机事故和机动车、火车事故没有本质区别。因此,根据《2010年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上述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另一方面,根据《2010年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上述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不属于其主要责任的,应当认定为工伤。那么,2010年《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意外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这一规定存在合理性问题。实践中,大量员工在夜间加班后,因其他事故受伤。如果不认定为工伤,对员工是不公平的。如因行走时被落物、道路不平等因素造成非机动车事故伤害,或在上班途中被第三人抢劫、施暴等。也就是说,一些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不属于本人主要责任的旅客轮渡、火车事故,比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关于上下班途中事故责任分担的规定认定为工伤对2010年《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上下班途中事故“非主体责任”的规定,主要是2010年《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中关于上下班途中事故非主体责任的规定能否有针对性有限责任公司《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八条规定,职工受伤后,在规定的时间和上下班的路线上,因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致残或者死亡,无本人责任或者无主要责任的,认定为工伤。条例将“无个人责任或非个人主体责任”作为认定上下班途中事故工伤的重要条件之一。但2003年《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机动车事故受伤的,认定为工伤。在这里,不仅取消了“规定的时间和必要的路线”,而且取消了“无个人责任或非个人主体责任”。因此,在实践中,关于员工个人责任是否仍然是工伤认定的条件之一,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对交通管理违法行为的处罚。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不仅限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还包括了专门法律的规定。交通管理违法行为明显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予以处理,其行为应当违反公共安全管理。不认定为工伤或者不认定为工伤的。另一种观点认为,这一观点很难把握,综上所述,通过阅读以上内容,可以说它涵盖了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的各个方面。首先,要明确通勤的概念。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如果存在非自身因素造成的伤害,应当能够按照法定程序为工伤认定准备必要的物证。如果您对此有任何疑问,请致电我们的法律咨询网在线律师,帮助您回答您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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