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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竞业禁止和商业秘密的法律规定
释义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为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保密事项,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同意在劳动合同终止后的竞业限制期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负有保密义务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竞业禁止的范围、地区和期限,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劳动合同终止后,竞业禁止协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前款规定的人员对其他与本单位有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者从事类似业务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或者对自己从事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者从事类似业务的用人单位的竞业限制期,通过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竞业禁止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实质上是劳动合同纠纷。违反竞业禁止协议只涉及违约,不侵权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保密事项
    

可见,企业与劳动者可以约定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劳动合同中。当然,协议也可以以独立保密协议的形式出现。但该形式不影响劳动合同内容的保密性质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欺诈等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通过前款手段取得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披露,违反约定或者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而获取、使用或者泄露他人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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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3 12:56: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