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们能就商业秘密的违约金达成一致吗 |
释义 |
我们能就商业秘密的违约金达成一致吗? 违约金只能在服务期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中约定。竞业禁止协议不能约定违约金。法律依据一:《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同意在劳动合同终止后的竞业限制期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根据这一条,《劳动合同法》只规定了违约金只能在竞业禁止协议中约定,或者在竞业禁止协议中,违约金只能在竞业禁止协议中约定。对于保密协议,《劳动合同法》只规定了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保密事项可以保全,但没有明确规定可以约定违约金。法律依据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劳动者应当承担违约金,但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除外。根据这一规定,其立法意图应当是排他性的,在性质上应当是禁止性的。从逻辑上讲,应该是一个重点条款,即禁止签订保密协议,规定除22条以外的违约金,在提供专业技术培训的前提下,法律不能规定违约金,也就是说,保密协议中有竞业限制条款的,禁止设定违约金。当然,第25条第23条是否包括保密协议?许多律师也认为这是理所当然的。持这种观点的律师认为,如果不包括保密协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保密协议就毫无意义。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保密义务是法定的保密义务,即劳动者无论是否签订保密协议,都应当履行保密义务。可见,在保密过程中,是否签订保密协议意义不大。 那么,签订保密协议的功能在哪里?它存在于违约责任的约定中。由于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承担损失责任,但如何证明损失?这很难!但如果对违约金有明确约定,赔偿目的就很容易实现。因此,签订保密协议的功能也就在于此。如果《劳动合同法》明确排除了保密协议约定的违约金情形,那么签订保密协议又有什么意义呢?在我看来,根据《劳动合同法》,保密协议并非毫无意义。保密协议的签订,即使协议对竞业禁止条款没有约定,也可以作为用人单位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证据之一,协议可以明确相关保密的具体内容,并与用人单位的其他保密制度相结合,形成一个完整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当劳动者泄露商业秘密时,用人单位可以提供这些证据,证明其采取了完善的保密措施,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动者法定的保密义务。而且,从该法第23条的措辞可以看出,“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或者在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限制商业竞争……”足以说明根据《劳动合同法》,法律在保密协议中采用了竞业禁止条款的表述,但不采用所谓的竞业禁止协议来规定竞业禁止条款。因此,劳动合同法下的保密协议并非毫无意义,它是一项与竞业禁止相结合的制度。综上所述,笔者认为需要从两个方面来分析保密协议能否规定违约金。如果保密协议中有竞业禁止条款,我们可以约定违约金;如果没有竞业禁止条款,用人单位不能约定违约金。用人单位只能通过侵权法上的侵权行为追究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因此,笔者认为没有竞业禁止条款的保密协议不能规定违约金。以上就是你问题的答案。只要双方同意了竞争条款,就会有违约金。一般不能约定其他违约金。商业秘密是公司的核心内容,是整个行业都在努力保护的东西。如果有商业秘密被盗,那就是整个行业的公敌。你可以咨询律师。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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