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预防和处理工程索赔 |
释义 |
(1) 工程索赔的预防。作为业主、监理工程师和承包商,应根据自身经验和有关规定,采取积极措施,防止可预见索赔事件的发生。如加强合同管理、加强前期准备工作、加强设计方案审查等。但如果真的发生索赔,我们应该采取积极措施,将索赔成本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同是制约甲乙双方经济行为的标准,作为业主的管理人员,应注意全面、严格地履行合同。在签订合同前,要反复考虑合同条款,注意合同文件文本的严密性,防止合同执行中的文本漏洞造成索赔机会,导致追加投资。 在设计管理方面,力争按合同规定索取设计图纸和资料,要求设计单位提高设计质量,有条件时引入设计竞争机制,提高设计服务质量。通过设计招标,选择信誉好、设计水平高、管理能力强的设计单位,尽可能降低因设计原因增加工程造价的风险,提高设计后期的服务质量。在物资供应方面,设备、材料要保质保量按时供应。尽量避免因所供材料的规格、型号、品种与图纸不符而造成材料的代用。通过施工招标和以涨价为风险的方法,可以防止因涨价而可能引起的索赔。也就是说,在签订合同时,根据工期长短和对市场价格走势的预测,双方就承包人的风险成本达成一致,并在合同中约定,国家和地方政府在施工期内的政策性价格调整文件不得前后一致更多。应当以合同为依据,处理索赔时必须合理;必须注意资料的收集,资料的真实性和可信性,鉴定后必须及时处理;在处理索赔的具体过程中,必须认真分析,何时索赔施工期及费用索赔时间。比如,天气条件极其恶劣,已经超过了我们预计的正常雨雪天气,严重阻碍了工程的进展。此时,建设单位可以提出要求,业主也可以批准延长工期,即工期索赔成立,但不应出现费用索赔。再比如,在工程全过程中,当部分工程发生变更时,建设单位对变更部分和待图纸部分的施工人员和机械提出索赔。此时,应支付完成部分的所有索赔,包括成本和利润。但对于停滞不前的人员和机械,由于正处于施工旺季,在人员和机械转移到其他地方使用时可以先行支付,补偿金只应是改变工作场所和工种降低工作效率的费用。在处理债权时,应当核对债权的限制。根据国际通用的FIDIC合同条件,我国《建筑合同》(gf-1999-2001)对索赔的限制规定为:“在索赔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追加合同价款或延长工期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应提交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收到承包人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在28天内签署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如果工程师未能在28天内答复或向承包商提出任何进一步的要求,则该索赔应视为已被接受”。超过时效期限的索赔,视具体情况予以驳回。同时,要及时处理有效债权。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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