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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我们正在讨论的项目合同的性质是什么
释义

工程承包业的发展与建筑业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中国建筑业在不同地区的不平衡发展仍然存在。江苏、浙江、山东、北京等地建筑业总产值继续稳定增长,内蒙古、西藏等地房地产产值增长缓慢。2012年,江苏、浙江、辽宁、山东建筑业总产值排名前四位,分别为17927.2亿元、17144.7亿元、7508亿元和7203.8亿元。四省市建筑业总产值占全国建筑业总产值的36.8%。其中,江苏省总产值连续两年突破1000亿元,浙江省2010年首次突破1000亿元。2012年,两省建筑业总产值占全国建筑业总产值的26%,即两个建筑强省完成了全国建筑业总产值的四分之一,而这种局面已经维持了多年,体现了建筑市场竞争点强的特点。一般来说,具有技术、管理、设备优势和资质的大型建筑企业在我国建筑工程市场占有较大的市场份额。发达地区的大中型建筑企业作为建设强省,也占据了一定的市场份额。主要承接区域性大中型项目。其他中小企业主要承接劳务分包、部分专业分包业务和小项目。根据不同的管理需要,建设项目有不同的分类方法:(1)根据建设的性质。新项目是指从零开始、从零开始的项目。如果新增固定资产的价值超过建设规模扩大后的原固定资产价值的三倍,一些基础设施很小的建设项目也可以被视为新项目。扩建项目是指原企事业单位为扩大原产品生产能力(或效益)或增加新产品生产能力而新建的主厂房或工程项目。改造项目是指原企业为提高生产效率,增加科技含量,采用新技术,提高产品质量,或改变新产品方向,对原设备或工程进行改造的项目。一些企业为了平衡生产能力,建设一些辅助车间或非生产性项目,也可视为改造项目。

4。搬迁工程,是指原企事业单位因各种原因经上级批准搬迁到其他地方建设的工程。符合新建、扩建、改建条件的搬迁项目,分别作为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搬迁项目不包括留在原址的部分。回收项目是指企事业单位因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将原有固定资产全部或部分报废,再按原规模投资回收的项目。在恢复的同时进行扩建的,视为扩建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性质决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权。《合同法》第269条将建设工程合同定义为:“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合同。”。建筑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合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是建筑工程合同的一种。从民法的角度看,建设工程合同的性质属于承揽合同。因此,《合同法》第287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没有特别规定的,可以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建筑合同纠纷分为不动产纠纷,实行专属管辖,即建筑合同只能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与建筑合同的性质相违背。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合同纠纷适用法律的解释》是从建筑合同的角度出发,从合同的性质出发,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作了新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实行特殊的区域管辖,即:,《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提起诉讼”;因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特殊合同,合同的履行合同为“处理行为地”,进一步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合同履行地为“施工行为地”。可见,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废除了建设工程合同的专属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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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3 23:1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