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建设工程黑白合同结算的法律分析 |
释义 |
湖北荆楚律师事务所郭望飞律师认为,建设工程黑白合同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同一建设工程签订的两份或两份以上实质性内容不同的合同。招标备案后的合同一般称为白合同,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实质内容不同,承包人实际履行的合同或补充协议称为黑合同。首先,在黑白合同中,应以白色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经常就工程价款、工期等施工合同问题发生纠纷。经招标备案后,承包人按白色合同签订合同并要求结算;发包人也按双方实际履行的黑色合同签订合同并要求结算。两份合同均加盖公章,真实无误。这是黑白合同。 更有趣的是,一些法院决定根据黑合同结算账目。究其原因,黑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白合同只是为了通过记录。如果双方都不履行白合同,又怎么能按照一个还没有实际履行的合同来结算,于是判决按照黑合同来结算。相反,有的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签订偏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黑合同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因此,应将黑合同视为无效合同,并根据白合同进行判决。可见,在司法解释出台之前,法院不能依靠黑白合同解决。司法解释问题解决了这个问题。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订立的同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登记的中标合同实质内容不一致的,以登记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1) 订立白合同的条件: 1。该项目已通过招标,投标有效。《建筑法》第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承包,不宜招标的可以直接承包。”。可见,并不是所有的建设项目都要经过招投标程序。黑白合同虽已备案,但不适用于未经招标的合同。 2。投标合同必须备案。 未备案的合同不符合白合同的条件,不能作为结算依据。白合同必须合法有效。第二,黑合同成立的条件:黑合同成立的条件必须与白合同在实质上有所不同。《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实质性变更要约内容的,为新要约。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发生变化的,是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化。”因此,可以认为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范围包括工程量、工程质量、工程工期、工程价款和计价方法。第三,黑合同的签订时间有两种情况:一种是黑合同和白合同同时签订,另一种是黑合同在白合同之后签订。对于这两种形式的黑白合同,应当以招标备案的白色合同作为结算依据。在工程实践中有一种特殊的情况。也就是说,对于必须等待的工程,双方在投标前已经签订了施工合同,一些承包商已经进入了施工现场。在施工过程中,双方重新办理了招标手续,前一份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仍中标,并按招标文件签订了第二份施工合同并备案。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后一项施工合同违反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招标人在确定中标前与投标人进行实质性谈判,中标无效,应确认为无效合同。以前的施工合同也应确认为无效,因为它没有经过招标程序。两个合同都无效的,按实际履行的前一个合同结算。 黑白合同的主要区别往往在于定价方法、工程付款、工期和工程质量。比如白合同是可调价,黑合同是包干价;白合同总价高,黑合同总价低;白合同成本不降,黑合同成本却降,等等。总而言之,黑合同对承包商更为不利。需要注意的是,黑合同不是无效合同。司法解释没有说黑合同无效,而是说黑合同与白合同存在实质性差异,白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既然黑合同不是无效的,那么黑合同和白合同之间的非实质性区别就应该遵循。 结论: 建设工程通过招投标、备案等方式签订施工合同后,发包人往往凭借其有利地位,迫使承包人再签订一份不利于承包人的黑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工程结算时,承包人可以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按照白合同要求结算,以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你知道吗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