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情况下房子不允许出租 |
释义 |
1、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租。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下列房屋不得出租:(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二)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裁定,决定查封或者限制出租的依法以其他形式取得不动产权利的;(三)共有房屋未经共有人同意的;(四)权属有争议的;(五)违法建设的;(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七)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的;(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的;(九)有关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一般违约责任。(1) 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未按约定交付承租人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交付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符合合同规定,或者房屋不按照合同规定进行维修,危及承租人正常安全使用的,由承租人负责维修;承租人有权要求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承租人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出卖、转租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租赁优先购买权依法得不到保障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1) 承租人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的,除支付租金外,还应当支付违约金。逾期一段时间(私人租赁六个月)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二)租赁房屋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合理损坏的,应当负责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3)出租人擅自转租、出借、变造房屋或者将房屋用于违法活动的,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支付违约金。7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租赁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并取得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二百一十三条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方式、租赁物的保管。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出部分无效。租赁期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超过二十年。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期限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无限期租赁。第二百一十六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并在租赁期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第二百一十七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第二百一十八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式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造成租赁物灭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二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式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造成租赁物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第二百二十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保管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百二十一条租赁物需要修理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修理。出租人不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承担。因租赁物的维修而影响租赁物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赁期限。第二百二十二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致使租赁物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二百二十三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良或者添置。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改良或者增加其他内容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给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二百二十五条租赁期间占有或者使用租赁物取得的收入,属于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期不满一年的,在租赁期届满时支付;租赁期超过一年的,每年期满时支付;剩余期限不足一年的,在租赁期满时支付。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租金。承租人逾期不付款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二百二十八条承租人因第三人的请求不能使用或者受益的,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拒绝支付租金。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第二百二十九条租赁期间,租赁物所有权发生变化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第二百三十条出租人出售出租房屋的,应当在出售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第二百三十一条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原因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拒绝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无限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第二百三十三条租赁物危及承租人安全、健康的,即使承租人在签订合同时知道租赁物不合格,也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第二百三十四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房屋。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期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合同约定或者租赁物性质使用后的状态。第二百三十六条租赁期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未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不确定。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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