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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开发商是否应该兑现销售广告中的内容
释义

必须明确的是,商品房广告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业主的一种自我推荐,是对业主的一种要约邀请,即期望消费者看到自己的广告,前来购房,就一些实质性条款达成协议,最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这不是一个要约,而是一个要约邀请,在这个时候不需要履行。但商品房买卖合同未约定商品房销售广告内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要约:,其内容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明确了出卖人对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的说明和承诺;(二)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和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该是的。《合同法》第十五条要约邀请是期待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发出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商品房销售广告、宣传品为要约邀请,但出卖人对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的说明和承诺是具体确定的,对订立商品房销售合同和确定报价的房屋价格,视为具有重大影响。即使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未包含解释和承诺,也应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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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6:18: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