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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房屋捐赠的法律特征
释义

是指一方(赠与人)自愿将自己的房屋赠与他人(受赠人),他人愿意接受的民事法律行为。赠与房屋的双方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其法律特征是:(1)房屋赠与合同是单一合同和自由合同。
    

赠与人自愿、单方承担无偿向对方捐赠房屋的义务,但不享有平等权利;受赠人享有无偿接受对方捐赠房屋的权利,一般不承担法律义务。即使受赠人在接受赠与时负有一定的义务,这些义务也不是以取得的权利为代价的。(2) 房屋捐赠合同是一种实用的合同。
    

捐赠者必须实际将捐赠的房屋交付给受赠人。受赠人接受捐赠房屋后,房屋捐赠民事法律行为完成,合同生效。但赠与物交付后,不得撤回。因赠与人撤回赠与发生争议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3)房屋赠与合同是一种正式合同,与房屋买卖一样,属于所有权转让。根据《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登记过户应当提交各种证明。当事人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根据1999年12月19日《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和《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的规定,赠与合同仍然有效,但赠与房屋的所有权不能转让。根据财政部日前下发的《关于对免费获得住房的个人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在3起房屋产权无偿捐赠案件中,双方均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房屋捐赠。下列无偿捐赠房产的,不向双方征收个人所得税:
    

(1)房产所有人将房产无偿捐赠给其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祖父母、孙子孙女、兄弟姐妹;
    

(2)房产所有人(三)房屋产权人死亡时,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赠人。第二,捐赠方在办理免税手续时,(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中个人无偿捐赠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第一条规定的有关证明材料;
    

(2)赠与方的有效身份证件;
    

(3)本通知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还应当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赠与人与受赠人亲属关系公证书(原件)。
    

(4)本通知第一条第(二)项的,还应当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赡养关系公证书(原件),或者乡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赡养关系公证书(原件)。税务机关对捐赠人提供的上述材料应当认真审核。材料齐全、填写正确的,应当在《个人无偿捐赠不动产登记表》上签字盖章并留存复印件,将原件交回报送方,办理个人所得税免征手续。(3) 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情形外,房产所有人无偿将房产赠与他人的,受赠人从该房屋取得的捐赠所得,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应当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免费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对捐赠房屋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应纳税所得额为房地产捐赠合同载明的捐赠房屋价值减去受赠人在捐赠过程中缴纳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捐赠合同载明的房屋价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或者房地产捐赠合同未载明房屋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捐赠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确定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5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转让受赠房屋所得,减去原捐赠人取得房屋的实际购买价款和受赠人在捐赠、转让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款,作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受赠人转让的捐赠房屋价格明显偏低,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房屋市场评估价或者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确定转让收入。6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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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9:44: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