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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担保人的禁止性条款
释义

村民委员会、经济合作社不属于上述禁止范围。他们可以依法担任担保人。实际上,他们经常为别人的贷款提供担保。这种情况大多是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农村为支持村民发展承包经营果园、电厂等民营企业,从而发展农村经济建设的一种行政行为。这种担保行为并不违法,但也存在诸多弊端。村委会是一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具有一定的主体资格,但不是营利性组织,没有独立的财产;而村经济联合会和村委会虽然有一定的注册资产,但往往是两个牌子、一套人,其经济实力也非常有限。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要求担保人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村民委员会和村经济联合会根本不愿意承担担保责任,因为当时他们作为担保人签了合同,只是为了帮助村民放贷,在心理上,村民破产时,他们并不打算还贷;其次,法院不会强制执行村民委员会和经济联合会作为担保人的财产;而且,村民委员会没有独立的财产,经济联合会只是一个“空架子”。即使采取强制措施,村民委员会和经济联盟也没有多少财产可供强制执行。最终,债权人蒙受损失,贷款变成呆账和坏账,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因此,村民委员会、经济联合会作为担保人的做法只是形式化的,没有实质意义,这使得担保失去了应有的效力,法律的威信在这里大打折扣。笔者认为,这种由基层组织支持经济的做法,应该有一个妥善的解决办法。《担保法》还应将村民委员会纳入不作为贷款担保人的范畴,禁止其为他人贷款提供担保,限制经济联盟提供贷款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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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4:0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