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担保和反担保涉及的会计问题 |
释义 |
1、 担保与反担保的内涵(一)担保的内涵是债权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为保证债权的实现而建立的一种法律制度。担保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它一方面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一样,由主体、客体和内容构成,另一方面又有其特殊性。主要表现为:在担保法律关系的主体上,由于需要区分不同类型的担保而具有相对的复杂性;在担保法律关系的客体上,表现为代表被担保人清偿主要债务的金钱支付行为或实际履行行为;就担保法律关系的内容而言,主要表现为因履行主体义务而产生的担保权利义务。因此,担保是在主体债权债务关系之外为保证主体债务履行而建立的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担保是一种特殊的债权保全方式和措施。债权保全一般有两种方式,即一般保全和特别保全。一般保全方式,是指对债务人不特定财产的债权保全;特殊保全方式,是指对债务人特定财产和特定人的一般财产的债权保全,即对物的担保和对人的担保。采取担保措施可以为债权的保护提供更为可靠的依据。担保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在债权债务关系中设立担保,是以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为基础的。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必须设立担保的,当事人设立的担保是依法实施的行为,称为法律担保;没有法律但当事人约定必须设立担保的,当事人设立的担保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称为约定担保。无论是法定担保还是约定担保,后果都是一样的。第二,反担保的内涵是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的请求而提供的担保。也就是说,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又要求债务人向自己提供担保。这种担保是相对于原担保而言的,故称为反担保。为了规避风险,反担保在我国经济生活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尤其是在银行的内外担保业务中。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其应用范围将越来越广泛。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明确规定:“第三人向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的设立主要是为了第三人规避到期财产所带来的不正当风险保证和担保第三人债权即追索权的实现。在反担保关系中,第三人为债务人担保债权人,第三人为担保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第三人应当依法履行或者处分第三人的财产,使债权得到保障。这样,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就形成了一种关系,这也是第三人的追索权。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第三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即反担保。反担保是用来避免直接损失的风险。谨慎的经营者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保证人与债务人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从属关系,特别是承担担保责任后追索权能否实现尚不确定的,他必须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通过反担保的方式,保证人可以在代为清偿债务后取得物权请求权。这种请求权应当具有特定的抵押权和质权方向。因此,反担保是保证人将来承担责任后,保证债务人追索权实现的有利担保。同时,反担保也是减少直接风险损失的有效措施。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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