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识别重新安置的人 |
释义 |
如何认定被安置人是被安置人的认定标准: 安置对象是房屋使用者。使用者可以是房屋所有人,也可以是房屋承租人和其他实际使用者。用户有权要求拆迁人安置,拆迁人对用户的安置是其法定义务。一般来说,拆迁人与被拆迁人通过协议的方式进行安置。安置方式、地点和标准在安置协议中约定。 但是,如果双方不能就安置事项达成协议,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裁决;主管部门作出裁决后,即成为具体的行政行为。安置可以通过一次性安置房解决,也可以由拆迁人通过周转房(或支付临时安置补助金,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先行临时过渡,缓解安置房的安置问题。安置房不能一次性解决的,应当在协议中明确过渡期,将安置分为一次性安置和过渡安置两种。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没有明确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的安置对象。只要房屋被拆除,权利人就应当在安置补偿协议中确认和安排安置。根据《上海市房屋拆迁安置人口确定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按照上海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确定房屋拆迁安置人口: 具有本市户籍的: 1。自房屋拆迁许可证签发之日起,在被拆迁房屋所在地具有本市户籍,实际居住满一年,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有住房但在本市居住困难的,能否将安置人口确定为被拆迁房屋。 2。自房屋拆迁许可证签发之日起,在被拆迁房屋有本市常住户口不满一年、住在被拆迁房屋内、在本市没有其他房屋或者有房但生活困难的,并符合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可以认定为被拆迁房屋的安置人口。 1)拆迁范围内需要安置的人口未成年子女; 2)因工作需要需要回城安置在拆迁范围内直系亲属中的干部、职工及其随行家属; 3)因退休、退休、辞职等原因在拆迁范围内回迁的人员; 4)在拆迁范围内回迁的海员、船员、野外探险家、在校学生; 5)本市居民因应征入伍、出国(境)而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籍,然后收回; 6)本市居民因服刑、劳动教养而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籍,(七)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3。在拆迁范围内没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认定为应当安置的:在拆迁范围内没有本市常住户口、在本市没有其他住房或者有住房但生活困难的,并符合下列特殊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应安置口。 1)有城市常住户口,父母属于拆迁范围内安置人口的未成年人; 3)因征兵被取消住所的人员; 4)因监禁、劳动教养被注销户籍的人员; 5)户籍不在本市的人员,(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具体拆迁中,各区有各自不同的政策和策略。我们要根据家庭的实际情况和国家、市政府的政策,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积极响应政府的要求。 安置对象包括在本市有户籍、实际居住一年但生活困难的家庭。在拆迁范围内应当安置的未成年子女,也属于被安置人;因应征入伍而注销户口的,也属于被安置人。你可以咨询律师律师网你的问题的答案。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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