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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地役权如何与其他用益物权一起转让
释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地役权同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地役权不能与地役权分离,不能单独转让。地役权的转让必须与地役权的转让同时进行。地役权转让时,地役权也应当转让。地役权的有关规定(一)地役权的成立形式:地役权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2) 地役权登记的效力: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3) 地役权期限: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4) 土地所有人享有或者承担地役权的,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成立时,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继续享有或者承担已成立的地役权。(5) 地役权的效力。土地已设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未经上述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人不得设定地役权。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地役权同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6) 地役权抵押: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地役权在抵押实现的同时转让。(7) 地役权变更:
    

1。地役权及其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的,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地役权及其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的,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地役权使用权转让时,地役权也应当转让。如果读者需要法律帮助,欢迎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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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9:0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