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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争议仲裁介词是什么意思
释义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在提起劳动诉讼前,需要申请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不服的,可以提起劳动诉讼。预仲裁原则的适用,对发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作用,减轻人民法院的工作压力,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任何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作出裁决,即所谓的“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法审〔2001〕14号《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不仅规定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而且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以劳动仲裁为前置程序。即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予以受理。从而使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合法化。正确理解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对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作了规定。有些人可能认为,各方都必须有仲裁程序。如果在诉讼阶段发现部分当事人没有办理仲裁程序,则处于诉讼阶段,如果在仲裁程序中增加被告,则不应考虑和判断未经仲裁程序的当事人的实质性权利和义务。
    

首先,法律规定的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先于仲裁程序,这实际上意味着劳动争议的事实要经过仲裁程序,并非所有当事人都要经过仲裁程序。如果要求各方当事人都通过仲裁程序,只会增加当事人的诉讼负担,不符合立法的目的和意愿。
    

设立预仲裁程序的目的是尽量在专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解决劳动争议,不增加人民法院的负担。仲裁程序中存在一些不当之处,应在诉讼中予以纠正。其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必要的共同当事人不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根据这一规定,有理由认为可以在诉讼阶段增设被告。
    

最后,一些地方法律法规也明确规定,可以在诉讼阶段增设被告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以合同双方为当事人;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以实际用人单位为准参加聚会。
    

订立或者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单位与实际用人单位不一致,或者实际用人单位难以确定,或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单位与作出处理的管理单位不一致的,可以将利害关系单位列为当事人。

未列入仲裁的,可以按照上述原则列入诉讼当事人。此外,《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也作了同样规定。
    

虽然在国家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中有模糊的描述,如1997年7月31日《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复函》第五条的规定,但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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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19:2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