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前协议有没有效 |
释义 | 小慧和阿-辉于2001年相识,2004年底,两人准备结婚前,小慧提出,双方签一份“婚姻协议”,目的是用经济利益约束双方。阿-辉答应了。 婚后,二人产生诸多矛盾,感情逐渐淡漠。阿-辉提出离婚。接到法院的传票后,小慧在答辩状中提出,按照婚前约定,双方位于晋安区某小区的商品房应全部归她所有。 晋安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婚姻协议”对财产约定违背婚姻法中婚姻自由的原则,因此未支持小慧取得全部财产的诉讼请求。 此案涉及到夫妻财产约定制。 夫妻财产约定制是指夫妻以契约形式对婚前、婚后财产的权利进行约定的夫妻财产制度,是夫妻法定财产制的对称。具体到本案,小慧和阿-辉“婚姻协议”就属于双方对夫妻财产的约定。 任何“结婚协议”对财产虽有约定都有一定的限制,即附条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禁止性的规定。小慧的协议对财产的取得以一方提出离婚为前提,这违背了我国法律关于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故应认定该协议中对财产的处理约定无效。因此,法院对小慧要求房产归其所有的请求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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