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疗纠纷材料模板是什么 |
释义 | 【为您推荐】涟水县律师 蒙城县律师 泰和县律师 定南县律师 岳麓区律师 上饶县律师 香河县律师 医疗纠纷在我们的生活中很常见。患者一方认为是医疗机构的过失导致了医疗事故,而医疗机构一方认为自己没有责任。如果想解决医疗纠纷,就需要写出书面材料。那么,医疗纠纷材料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找来一份医疗纠纷材料模板,供大家参考下。 患者吴xx的汇报材料 尊敬的市医学会各位专家: 首先感谢你们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来为我们的医疗纠纷进行鉴定。下面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并诚恳地接受各位专家的询问。 一、患者一般情况及住院治疗经过 2003年10月29日下午6点30分,患者(吴xx)不幸发生车祸造成左小腿骨折、畸型、头面部软组织损伤急呼120被拉到保定市医院,门诊以“闭合性颅脑损伤、头面部皮肤擦挫伤,左胫腓骨骨折收住院。晚8点进行头面部的伤口缝合、止血。在左腿膝下(胫骨结节处)有约1.5厘米的挫伤,是与汽车保险杠的确及点,距下方骨折端约10厘米。对这个小挫伤口进行了简单的“……清创缝合、无菌覆盖……”(见10月30日手术记录)。除此之外腿部无其它外伤。第二天上午11点即伤后的第17小时,医院为患者实施切开胫骨内固定复位手术,逐级扩髓4毫米后插入髓内钉。手术历经约2小时返回病房,开始了长达83天的住院治疗期。 11月30日(手术后的第30天)患者左小腿手术区发生红肿、皮温升高和疼痛。12月2日体温升高。医院做出“软组织损伤、修复期所致和局部感染”的诊断,后来又认为是“线孔感染”。采取对症治疗,局部换药、引流、抽脓、输青霉素等。12月6日引流一次、以后多次将流出的脓液扔掉。医院只注意到了偶有症状的减轻,认为这是好转的迹象,没有观察到骨髓炎发生并向纵深发展、反而热衷于无休止地做脑CT。一连做了6次脑CT,结果正常还要继续做。在家属的强烈抗议下才停止。后来骨髓炎越来越重,流脓时带有坏死骨块流出。这种状况持续了一个月。由于医院大夫对出现的骨髓炎不认识,又没有细菌培养室,无法做出正确、及时的诊断,对患方多次请外院骨科专家会诊的要求不予采纳。也不向患者进行以转其它医院治疗的告知。后来患方向外院骨科专家咨询并强烈要求下,医生才同意送省职工医学院附属医院做细菌培养,化验后诊断为“骨髓炎”证实医院以前给患者输过的青霉素为“耐药”的无效药物。诊断明确后仍不能采取拆除髓内钉的有效措施,继续保守治疗20天。1月19日已是大年三十。鉴于医院不会治疗骨髓炎只是告诉患者作好截肢的准备,患者们强烈要求转院。在过完春节后的正月初六,到石家庄省三院住院治疗,第二天即重新手术取出“髓内钉”,转为外固定手术,在取出小腿锁钉时,“发现数根锁钉粘满脓性分泌物,骨髓腔有脓液流出,”。省三院改变固定方式骨髓炎得到控制。由于骨髓炎持续时间较长,造成骨折端坏死,骨不连接,使简单的手术复杂化。给患者造成了巨大的痛苦和经济损失。 二、医院存在的违规行为、医疗过错及理由。 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多方面的咨询,我们发现在住院期间患骨髓炎并不是“不可避免的并发症”,而是由于医院的医疗过错所致,理由如下: (一)在伤口未彻底消毒、清创的情况下,于伤后第17小时实施开放性髓内钉固定术,违反诊疗常规增加了感染机会。患者于伤后30分钟到达医院,很快被收住院,医院诊断为开放性骨折。但不按照“开放性骨折应当彻底清创”和“晚于8小时,即使污染不严重也不宜使用髓内钉”的诊疗常规施治(见《骨与关节损伤》人民卫生出版社2004年8月第三版。),患者的生命体征平稳、不存在手术禁令症的情况下无原则地推迟到伤后第17小时,也就是细菌繁殖的高峰期实施切开内固定术。无疑增加了骨髓腔感染的机会。与此相对比,腓骨没有切开,采用手法复位就没有发生骨髓炎。很显然,胫骨骨髓炎的发生与医院违反诊疗常规的治疗措施有关。 (二)对发生的骨髓炎不能及时诊断,观察治疗长达30天,延误正确治疗50天。医院没有微生物培养室,对细菌性感染无法确定致病因子,不可能对感染性疾病在第一时间内做出正确的诊断和实验室确诊。在这种情况下,医生只能是评临床经验进行观察、对症治疗,而观察治疗在法规上是有时间限制的,在一定时间内不能诊断的观察治疗应当向患者进行风险告知。由于医院的医务人对发生的骨髓炎不认识,对多次流出的脓液扔掉而不知道做细菌培养。 又加之经治医生固执已见,他认为在骨折部位对应的手术区发生的红、肿、热、痛不一定是骨髓炎(在庭审笔录中被告方进一步强调);对于患方多次提出的请省、市其它医院的骨科专家会诊要求不予理采,一味地对根本不存在的脑挫裂伤无休止地做CT。(敬请专家注意: 本病历中存在6个结果正常的头颅CT片),11月30日出现症状的骨髓炎一直到12月下旬病情持续性加重,患方找人咨询外院骨科专家明确告诉我们应当考虑骨髓炎并做细菌培养。 在我们的强烈要求下,医院才同意抽脓送省职工医学院附属医院细菌培养。经省职工医学院附属医院检验诊断骨髓炎后,患方又咨询外院骨科专家,应当取出髓内钉、冲洗骨髓腔改为外固定术。但医院仍不采纳,继续保守治疗20天。很明显:医院根本不懂治疗骨髓炎的常规技术。 对于这么长期限的观察治疗,被告医院在法庭上的解释是:“诊断疾病需要有一个过程”。我们不否认医务人员认识疾病需要有一个过程。但是这个过程是有限度的。感染性疾病与燃火的道理是一样的,大火燃尽后再报火情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如果不能做到早诊断、早治疗,老百姓花钱住医院有何意义?卫生部在《医院工作制度》中明确规定:“观察治疗不得超过3天”。被告医院的行为显然与此相勃,医疗过错是显而易见。 (三)违规篡改手术记录,虚构开放性骨折和清创的情节,以“骨髓炎是不可避免的并发症”为由推脱责任。患者在医院住院发生了骨髓炎,延误有效治疗达50天。可以想象,50天的无效治疗对患者们农民来说会造成多么大的损失?患者们是在对医院允满信心、在长期、无效治疗和大量投入医药费、并在外院骨科专家的咨询下对医院失望的。患方在转院前经医生允许自费复制了自已的住院病历。对医院长期无效治疗提出了指责。在患者转院后,竟然篡改75天以前形成的手术记录以推脱责任。 1、吴××医生在75天后改10月30日手术记录:在记录中加入 “……左小腿上段前侧有约1.5cm裂伤口,边缘极不规整,出血,取肥皂水,清水刷洗术区皮肤, 生理盐水,双氧水反复冲洗伤口,常规碘酒、酒精术区消毒,铺无菌单后,0.1%新洁尔灭溶液渍泡伤口,局麻成功后,探及伤口深达骨质,清除创血污染及失活之组织等,仔细止血,再次冲洗伤口,无菌拭干,查无出血,清点器械及纱布等无误后缝合伤口,外敷无菌敷料……”字样。原来的手术记录是简单的“……清创缝合、无菌覆盖……”8个字;而篡改后的手术记录是137个字的清创记录和外伤口的描述。敬请各位专家对比详察。 2、科主任连××在75天后改10月30日手术记录:加入“……(原开放伤口在内上方)……”字样。而最早的手术记录无此内容以说明开放性骨折,敬请各位专家对比详察。 上述两份篡改的病历,被告医院在两次的法庭审理中已经提交。由于患方有2004年1月15日复制的病历,庭审质证中真假对比、十分清楚。医院的篡改病历行为,不仅清楚地表明了虑构情节、造假、推脱骨髓炎责任这一目的指向。请各位专家思考:医生几乎每周或每天都在做手术,75天以后还能清楚地记回忆75天以前的手术细节情况吗?怎么能说明原来的记录是假的,以后加入的是真的?这种行为与卫生部颁发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二十三条(十三)“手术记录……应当在术后24小时内完成。”的规定明显相勃,其违法性和造假性是比较清楚的。 从上述的汇报中可以看出:患者患骨髓炎绝不是骨折后“不可避免的并发症”,而是医院违反医疗常规所发生的医源性感染。发生骨髓炎后又不能及时诊断和治疗,违反诊疗常规和误诊误治交织在一起给患方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恳请各位专家以认真负责的科学态度,给患者们一个公正的结论。保护患者的合法权利。 患者 年月日 以上小编找来的就是医疗纠纷材料模板,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从上面的医疗纠纷模板里,我们可以看出来,要想写好医疗纠纷材料,需要写明患者的就医经过以及因此受到的损害后果,医方的医疗过错、违规行为的情节有哪些并详细说明理由,这些一定要阐述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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