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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连带保证的保证期限计算起点
释义
    连带保证的保证期限计算起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一条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二条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第三十三条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四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按照我国关于保证的法律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有两种: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这两种保证责任方式有很大的区别。
    关于一般保证责任,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只有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并且在强制执行其财产后仍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方可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关于连带保证责任,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处于同一顺序,只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其中任何一人首先履行债务。
    从两种责任方式的比较可以明显看出,在一般保证责任的情况下,法律要求债权人先申请法院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如果债务人的财产满足了债权人的债权,则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就会相应免除。而在连带保证责任的情况下,法律则赋予债权人选择权,债权人可以不先申请执行债务人的财产而直接申请法院向保证人“下手”,因此对保证人而言,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风险远远小于连带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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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 0:4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