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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释义
    格式条款是一种常见的条款的形式,是和普通条款有很多差异的,相对于普通条款来说,具有一定的优势。那么,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对格式条款订立的规制包括什么呢?下面,小编会为大家带来相关的法律知识的介绍。
    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定
    格式条款与普通条款相比,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比如它可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可以明确分配风险、增进交易安全,便于国家宏观调控等等,但同时其自身也存在不可忽视的缺陷,比如限制了合同自由原则,导致合同的风险分配不同理,因当事人缔约地位不平等而损害弱势相对人的利益等等。为充分发挥其优势,抑制其消极影响,中国《合同法》对格式条款进行了全面的立法规制,其第39条、第40条、第41条分别规定了格式条款的订立、效力、解释规则。
    (一)对格式条款订立的规制
    《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该条款通过为格式条款制定方设定义务的方式,从积极和消极两个方面规定了格式条款的订立规则,即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没有尽到提示义务或者拒绝说明的,该条款视为未订立:该条款不公平的,也视为未订立。
    (二)对格式条款效力的规制
    《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53条情况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根据该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在以下三种情况下,格式条款是无效的:
    (1)属于《合同法》第52条规定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属于《合同法》第53条规定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三)对格式条款解释的规制
    《合同法》第41条的规定,对格式条款进行解释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也就是说,应当以可能订约者的平均的、合理的理解对格式条款进行解释。
    2、对条款制作人作不利的解释。此项解释原则来源于罗马法上“有疑义者就为表义者不利之解释”原则,后来被法学界广泛接受。
    3、非格式条款优先于格式条款。如果在一个合同中,既有格式条款,又有非格式条款(即由双方当事人经过共同协商、达成一致后所拟定的条款),并且两种条款的内容不一致,那么采用不同条款,会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产生重大、不同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根据该原则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这也是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并且在一般情况下也更有利于保护广大消费者。
    综上所述,关于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定,我们不能否认格式条款可以提高交易的效率,但是我们要注意,胁迫他人签署的条款一定是无效的,而且,我们在签订是时候,必须是秉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签订的,不能损害他人的利益为目的进行签订条款,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法律咨询网荆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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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1:2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