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货代业新规将出台,签发提单更规范 |
释义 | 一、《细则》规定货代企业签发多式联运提单须先向商务部办理提单样本登记编号,并须投保多式联运提单责任险。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签发国际货运代理多式联运提单,应提交提单正本样本(中英文)等申请材料,向商务部或其授权机构办理提单登记编号。商务部或其授权机构在收到企业提交的文件10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编号,并向其颁发《国际货运代理多式联运提单登记证》。境外企业签发自中国境内始发的国际货运代理多式联运提单,也须遵守该规定办理提单登记编号。 此外,该《细则》还规定,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签发国际货运代理多式联运提单的,应投保国际货运代理多式联运提单责任险,最低保险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企业每增设一个分支机构,增加保险金额不低于20万元人民币。 二、《细则》禁止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代理签发未经商务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登记的境外货代提单。 三、《细则》禁止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在FOB交易条件下,代理中国境外收货人在境内装货港订舱;或,直接向境外收货人或境外货运代理企业而非境内发货人提交提单;或,接受境外收货人或境外货运代理企业指示通知实际承运人无提单放货。 四、对于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违反上述规定签发提单的,《细则》规定,商务部将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以下处罚: (一)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二)对违法违规企业处以3万元以下人民币的罚款; (三)将企业违规情况通知工商、海关、税务、检验检疫、外汇等部门,并建议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结束语: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关注商务部修订《细则》的动态及最新规定。一旦《细则》正式实施,则企业应严格遵守《细则》经营操作。在签发提单时应特别注意上文提到的新规定,否则不仅将面临商务部等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而且还有可能因违法操作而对货主等相关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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