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破坏交通设施罪中危险如何认定 |
释义 | 破坏交通设施罪中危险如何认定 偷窃铁路钢轨被抓 被告人陈某伙同李某某(15岁,已另行处理)先后三次在铁路宣庞线宣化站至赵川站间7千米处,用扳手、铁锤等工具拆盗正在使用中的钢轨接头50KG/M型鱼尾板12块、43KG/M型鱼尾板6块,价值人民币2352元。2008年6月14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伙同李某某在上述地点,拆盗43KG/M型鱼尾板15块,价值人民币1590元。次日14时,陈某伙同李某某在转移赃物时被民警当场抓获。 上述四次拆盗行为,造成宣庞线中断行车2小时19分,直接经济损失8982.18元。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另查明,钢轨接头鱼尾板是连接钢轨的重要部件,被拆除后足以造成列车脱轨颠覆的重大交通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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